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時間:2018-11-26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申領、使用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七條 居住證應當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第八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負責對辦理居住證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審驗。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當場發放紙質居住證;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權利: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庫。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受委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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